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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‘令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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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猫 发表于 2011-10-12 07:3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提问:
# t8 n# g3 T5 g- n9 K
. r1 I. N5 |2 I1 l0 D8 H有的“专家”讲: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,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;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由省长、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‘令’,公布施行。”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?0 r3 L# @) l$ B0 A4 K
3 f9 d9 s! ]6 }8 `2 P% X/ ?
老秘回答:  d8 D1 }3 C/ c2 e7 S% `+ u; Z, p6 z0 q( W
. X  S8 _0 H  W, p
你说的这种讲法,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,令人十分不安。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,后果可想而知。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: 1 y' U* z0 z% J/ |
1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“行政法规”,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“国家行政法规”;( F! T3 ?  Z2 i( R
2、“行政法规”的公布施行,通常是由国务院以“令”的形式发布的,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‘令’公布施行。
# i8 Y' z  I% v3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,它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“公告”予以发布,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、市长、自治区主席签署“令”公布施行。所以,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! . i$ o1 T9 `% _: {  \+ k! l. w* `
目前,类似这样不负责任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。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,要仔细鉴别,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,贻害无穷。
/ [" j7 l4 z$ A% ]& L9 ^( ^9 j% ^  F' S* T6 r

& r+ I: d; s' T# y# J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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